商事仲裁实例分析及证据技巧汇总



商事仲裁实例分析及证据技巧汇总

  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平原则进行裁决。新民诉法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不予执行中的理由,也不再包括缺乏主要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即法院只对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仲裁的实体进行裁决。商事仲裁不存在所谓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前沿金融商事案件中,法院拘泥于成文法的限制无法适时作出公正裁判,商事律师可以选择商事仲裁,以期达到实质公平正义。
戎兴旺律师带领的律七团在商事仲裁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如何充分运用商事仲裁的判例性兼成文法审判性,增加仲裁案件的胜诉概率,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联系律七团团长戎兴旺律师13818086320或添加其微信。

  一、戎律师就部分案例进行实例分析,为大家讲解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案例一:申欧国际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现因货款纠纷起诉到法院,当时法院并未发现有仲裁条款的约定,经开庭后,做出了判决,败诉方事后以有仲裁条款为由,要求撤销判决,改为仲裁。
   律七团戎律师认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包括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虽然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但乙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二是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戎律师认为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只是形式审查,原告起诉时虽然将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但不能视为向法庭声明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仲裁法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通过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异议的审查来决定是否最终由法院受理。

  案件二:
   万达公司和新世界公司签订《都市会工程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第十四条约定: “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要求区政府进行调解,如解决不了,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内容上看,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仲裁的事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且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是明确的、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在该条款中并没有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条款中的“可以”主要用于主语,其含义是指“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仲裁,而不是“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仲裁协议无效适用的条件。综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三,2015年4月,上海天俊公司与北京伊斯公司签订《代理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上海公司在收到客户货款后,需向北京公司支付代理佣金。然协议期满后,北京公司以“协议无本公司盖章”为由,拒绝承认协议已到期,认为该《协议》继续有效,并要挟上海公司继续支付其代理佣金。对此,上海公司求助戎兴旺律师代为处理该纠纷。戎兴旺律师在分析后认为,由于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决定以商事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只能选择发起商事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于是建议上海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发起商事仲裁。戎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包括两家公司在合作时的来往email,短信微信,以及相应的录音,同时仔细查阅了北京公司近期在法院的判例,并对北京公司的庭审习惯做了全面了解。戎律师在仲裁方案策划上,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在仲裁庭上,面对对方提出的种种理由,戎兴旺律师分别引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条,充份解析案情,并理据力争,揭示对方的无理取闹的事实真相。终使仲裁庭认同了戎兴旺律师的观点,确认了该《协议》已到期效力终止这一事实,使北京公司无权继续代理上海公司的产品销售,进而成功地维护了上海公司合法权益。

  二、戎兴旺律师在商事仲裁方面的心得总结

  商事仲裁,原本仅服务于国际间民事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海洋运输方面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内纯民间商业纠纷也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来解决。虽然商事仲裁在国内已日益普遍,但从目前国内仲裁法律制度及法律实务的实践情况来看,国内商事仲裁还是存在诸多程序不公、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于熟悉国际商事仲裁的戎兴旺律师而言,如何在不规范的国内商事仲裁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对仲裁制度、流程的全面熟悉,更要勇于面对个别在仲裁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阻力。只有敢于主张观点,敢于于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作对抗,方可在尚未完善的国内商事仲裁中处于不败之地。

  三、戎律师分析在商事仲裁案件中的证据准备要点

  (1)证据形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为可能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实体事项或程序事项,受制于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制约,领先的仲裁机构并没有在其仲裁规则中对证据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从而避免仲裁程序的诉讼化,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利。
   1. 书证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商事主体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商事仲裁案件的书证和传统诉讼程序的书证相比,有至少三大优势:
   第一,书证不仅包括传统书面文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留言和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数据电文已经逐步替代了传统通讯方式成为商事主体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一个案件的主要证据常常全部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如果要求对这些数据电文全部进行公证认证,会加重当事人成本,并且极大拖延仲裁程序,不适应互联网公司快速解决争议的现实需求。只要仲裁庭根据内心确认,按照商事审判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就可以对数据电文证据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
   第二,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领先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并不要求域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三,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书证都需要翻译成仲裁语言。在当今的全球性知识产权争议中,所有的争议解决活动和双方的博弈并不是完全局限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一个仲裁案件中。所以,优秀的律师常常会在一个仲裁案件程序中,根据己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在全球专利的分布情况,在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同时申请法庭禁令。这样不仅可以让对方当事人的产品在第三国或地区受到影响,还可以充分利用在别国的诉讼程序中获取的证据去服务初始的仲裁案件。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对这些第三国或地区的证据进行翻译,或公证认证的话,无疑将让整个仲裁程序冗长而低效。
   在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情况下,领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赋予仲裁庭自由决定仲裁程序语言的权利,例如华南国仲《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就允许仲裁庭在缺乏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仲裁语言。华南国仲《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翻译。也就是说,在不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下,是无须对所有证据翻译成仲裁语言的。
   2. 其他证据形式
   除了书证外,相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专家证人意见和专家报告制度也能体现适应互联网商业时代,仲裁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
   首先,向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或请求仲裁庭提供译员,律师只需在庭前向仲裁庭书面申请并列明证人证词和所用的语言。其次,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选择他们认为有资格的专家证人、鉴定、审计、评估或检测机构作出专家报告,而无须限定于某些资质或范围的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证人证言一般均由律师起草,但是不应过多采用书面语或法律用语,而应多采用生活用语,更好的让仲裁庭融入事实情景而不是感觉该证人被律师操作,从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感和可信度。
   另外,对于专家证人和专家报告来说,在开庭审理的时候,不应提请过多的专家证人出席庭审,以避免因数名专家证人意见不统一,观点多样化,而使得仲裁变成了专业研讨会。律师在遴选专家证人的时候,应当分清主次,既要寻找一个可以宏观将专利简要叙述清楚的专家,也要有一个可以就本案的专业技术细节重点发表意见的专家,从而层次分明的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多的考虑外国专家,由于文化环境的不同,实践中,我国的专家证人往往限于公务的繁忙并不能就一些专业性的细节问题花费大量整块的时间进行研究,最后也只能较为宏观,大概的说明技术发展概况,而外国专家因为体制的不同,在接受委托后,往往会专职研究案情,解决重点疑难争议,更快速高效的向仲裁庭提供细致化的专业意见。

  (二)举证规范
   仲裁程序中的“证明”,包括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仲裁案件的证据准备中,律师应当首先判断的是待证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究竟在哪一方,对于属于己方举证责任的证据,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拟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这个第二层次的问题。
   1. 举证期限
   原则上,举证和质证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区别于诉讼,仲裁总是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因此一个优秀的仲裁规则往往会赋予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例如华南国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就类似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利,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没有限定举证期限。不过,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根据案情酌定证据关门的期限。在笔者办理的仲裁案件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更好的查明事实,仲裁庭往往会在开庭后,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结合案情综合给出一个证据关门时间,以保证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证据关门期限后才提交证据,将承担因不能及时举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选择了境外仲裁机构,尤其是选择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或地区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来说,律师一定要帮助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的时候就约定好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的次数或者互相提交材料的轮数,不然在证据交换模式下,很容易陷入无止境的证据提交程序。
   2. 举证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仲裁庭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领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将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办案律师应当在明确己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后,配合仲裁庭进行举证。
   仲裁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对簿公堂,而选择处分私权利的方式,“私下”而“友好”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因此,不同于诉讼,仲裁刻意淡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强调双方在程序上的合作。仲裁程序能否有序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能够很好的配合仲裁庭的要求,共同推进程序。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金融案件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披露,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向仲裁庭提交那些具有商业秘密价值的证据。但是,如果在仲裁程序上选择无理由的不合作,不仅很难证明自己的仲裁请求,还将激怒仲裁庭,怀疑己方的诚信问题。这里,就需要优秀的律师帮助当事人有效利用仲裁规则,理清举证责任,合理的拒绝披露证据的要求,或限缩证据披露范围,避免被对方牵着仲裁庭走。

  (三)质证
   为方便当事人,领先的仲裁机构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可以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和专家提供远程视频参加庭审服务,更好的帮助当事人发表意见,和协助仲裁庭查明事实。
   有经验的仲裁庭,还会在开庭后要求当事人对庭审调查中有争议的证据再次发表意见。
   戎律师认为,仲裁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质证意见的准备,应当对每一份证据从“三性”上作出质证。在庭后的质证意见中最好附上一段总结性的陈词,因为这是代理人可以向仲裁庭发表最后一次意见的宝贵机会。一份好的庭后质证意见,不仅要将全案所有的质证意见进行简单明了的归纳,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协助仲裁庭理清裁决思路,帮助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时,还应当考虑出具一份完整的证据目录,将全部仲裁举证程序阶段已经提交的证据完整有序的进行编号,附上证明内容,证明目的,帮助仲裁庭更方便的使用己方的证据材料。

  本文限于篇幅,只能抛砖引玉,仲裁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产物,其内涵和奥义值得我们终身研究。如果对商事仲裁的证据制度及举证技巧有兴趣的朋友,欢迎随时联系律七团团长戎兴旺律师13818086320或添加其微信。

网友评论

唐小姐

拜读您的案例,确实分析到位,思路周全。

2017-6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