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股东告赢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案”分析公司股东权利制衡



以“小股东告赢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案”分析公司股东权利制衡

  在公司治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常成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手段。现实中经常出现大股东利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欺压小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尤其在封闭公司中更为突出。律七团戎兴旺律师通过对两个案例进行剖析,从两个大的方面归纳总结了小股东制衡大股东、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如对此有兴趣的网友,欢迎联系我们律七团团长戎兴旺律师13818086320或添加其微信。

  案例1:

  藤芳是医药公司自然人股东,拥有1%的股权。2015年,医药公司对原章程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增加“自然人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工会股东接收”的内容,该章程的修改以以501票同意、8票弃权而获通过。2015年7月31日藤芳离职。医药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书面通知藤芳,其股权已依章程转让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之后藤芳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也没有将转让款交付给藤芳。
   2016年6月10日,藤芳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医药公司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律七团戎律师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被变动。医药公司在藤芳没有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藤芳没有约束力,因此,在藤芳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做出变动。
   律七团戎律师讲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股东间(尤其是大股东与小股东间)利益同质、股东与公司间利益同质。但现实中大股东与  小股东与公司之间经常出现利益冲突。一旦大股东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础将不复存在。戎律师认为股东的如下权利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干涉或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

  1、股东对于其他股东在资本瑕疵问题上的相关请求权。
   2、股东的知情权。
   3、股东会召集权和出席权。
   4、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和新增出资优先认缴的权利。
   5、股东表决权,关于优先股股东根本利益的表决权。(基于此条产生的股东表决权关系到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缴权等根本性自益权。)
   6、股东权的整体处分权。
   7、请求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8、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利
   9、股份公司股东临时提案权
   10、股份公司股东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权
   11、股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
   12、解散公司请求权。等等
对于上述权益,由于专业性极强,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联系我们律七团团长戎兴旺律师13818086320或添加其微信。

  案例2:

  原告小股东张家辉与被告大股东李丽萍系上海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的股东。上海电气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其中,小股东张家辉出资315万元,占15%股权;大股东李丽萍出资1785万元,占85%股权。2015年4月,大股东李丽萍向小股东张家辉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4项议案:1、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9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达到4,000万元;2、两被告应同等比例增资;3、股东放弃全部或部分认购权利的,其他股东可以相应增加认购的权利。4、鉴于有战略投资者对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有合资合作意向,而项目发展急需补充后续资金,公司拟引进投资人上海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增资,拟增资额1000万元。同年5月20日,上海电气召开临时股东会,小股东张家辉和大股东李丽萍两个股东均出席。小股东张家辉在该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但由于大股东享有绝对控股权,会议还是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
1、同意增资1,900万元;
2、同意引进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增资1000万元;
3、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

小股东张家辉无奈,找到在股权纠纷法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戎律师出谋划策。

  戎律师分析:此次上海电气增资后,大股东李丽萍占上海电气73.7%股权;投资公司占20%股权;小股东张家辉占6.3%股权。通过财务数据戎律师认为,上海电气资金充裕、项目即将产生效益,此时大股东李丽萍利用大股东地位,恶意通过增资决议,侵犯了小股东张家辉的权益,同时,增资时未作净资产评估,仅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意味着增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摊薄了小股东权益。故戎律师建议小股东张家辉提起赔偿之诉。

  普陀法院对上海电气增资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以大股东李丽萍滥用股东权利,违背股东诚信义务为由,判决大股东李丽萍赔偿小股东张家辉900余万元。

  律七团戎律师点评:本案有很强的启发借鉴意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现实中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比小股东常见,但该条并不是仅仅针对大股东的规定,而是对所有股东的约束,大股东小股东都应当依法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律七团戎律师提示:
   1、设立公司起草章程时不要违反相关股东权利的规定,否则章程相关条款可能无效;
   2、修改公司章程时,要遵守相关股东权利的规定,不是所有条款都可以绝对多数通过修改;
   3、公司决议时不要违反相关股东权利的规定,突破股东权利法定底线,否则决议可能无效;
   4、大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要从公司、全部股东整体利益出发,避免侵害小股东利益或滥用股东权利;
   5、小股东坚持自己的法定权利底线时,也要从利益平衡出发,不要滥用股东权利,考虑整体利益。

  律七团戎兴旺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股权运作经验,戎律师受邀为张江创业园、企业孵化基地作创业法律辅导,还为上海诸多知名创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基地做过法律培训,其中包括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基地、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基地、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基地、起点创业营(是由软银中国和天使投资人查立联手做的一个创业孵化器+早期投资机构)、五角场创智天地(由杨浦区政府和瑞安房地产创办)等等。律七团有专业的股权结构策划法律服务,大家可以到“服务定制”中寻找——创业公司股权架构及激励方案设计法律服务,对此有兴趣或需要的朋友,可以直接联系律七团团长戎兴旺律师13818086320或添加其微信。
   最后,律七团戎律师为大家分享一些小股东制约大股东的常见方法

  1、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  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2、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3、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行使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最强法律武器:解散公司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限于文章篇幅,本文无法全面深入阐述讲解相关法律要点和辩证意见,如对本文有兴趣,欢迎联系我们律七团团长戎兴旺律师13818086320或添加其微信。

网友评论

张先生

很高兴能加你微信,以后有不懂得还望多多指教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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